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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管理人若違反原主管機關核定之因應計畫使用規定,其處置方法、適用法令條文、
執行程序及有無相關罰則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8.10.29. 文授資局綜字第108301158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一、略。
二、按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第26條規定,係因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
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係屬特殊修復工程,與一般現代建築不同,為利其修復及再利用
,有關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及消防安全等事項,明定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
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相關法規全部或一部之限制。
三、準此,在古蹟等文化資產之修復及再利用工程進行時,應先就個案與上述法令法條競合
或牴觸之條文檢討,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
處理辦法(下稱處理辦法)第 4條規定提出因應計畫;竣工時,則依處理辦法第 6條第
1項規定,由主管機關會同所在地之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依其核准之因應
計畫查驗通過後,許可其使用;未經許可前,不得使用。
四、爰上開古蹟等文化資產因應計畫本屬其修復或再利用計畫之一部,如未依主管機關核定
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以進行後續之修復或再利用工程者,主管機關自得依文資法第 1
06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課予行政罰。
五、而個案如非依古蹟等文化資產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所進行之修復或再利用工程者,自無上
開文資法第 106條第 1項第 1款之適用;至所稱違反因應計畫使用規定(如室內裝修)
是否合法,則應回歸建築法及其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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