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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06條第 1項第 5款之處罰對象(即該法所稱行為人),除營造工
程之承攬人外,是否包含土地所有權人及建築師事務所」釋示案
發文機關: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發文字號: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108.12.11. 文資物字第1083013419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一、略。
二、依法務部 106年 3月23日法律字第 10603503930號函釋要旨:『鑑於行政機關職權調查
義務及調查範圍,乃以事實調查「必要性」為前提,至於調查事實必要所採取證據方法
及蒐集證據資料範圍,則由行政機關視具體個案認事用法所需裁量決定之』所載,本案
調查事實必要所採取證據方法及蒐集證據資料之範圍,應宜由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
本於職權裁量決定。
三、有關本案函詢土地所有權人及建築師事務所是否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6 條第 1項第 5
款規定之處罰對象乙事,本局業以 108年11月 8日文資物字第1083012132號函(諒達)
,函復認定方法,爰仍建請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之規定,本於職權調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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