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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文化資產保存法》所指考古遺址之「人類遺骸」與貴部所定《人體研究法》第十三條
之標的內容是否為同一範疇
發文機關: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發文字號: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109.01.09. 文資物字第109300040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月9日
一、有關《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三款明定「人類體質遺留:指
墓葬或其他系絡關係下之人類遺骸。」,明文規定「人類遺骸」是受《文化資產保存法
》所保護的考古「遺物」之一。
二、另查貴部所定《人體研究法》第十三條之標的內容,以「屍體」為研究對象一節,惟未
明確規範類型為何,爰無法判定《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所定之「人類遺骸」是否
受《人體研究法》所規範。
三、為判明目前考古遺址之「人類遺骸」與貴部所定《人體研究法》第十三條之標的內容是
否為同一範疇,以利後續執行法定業務之依據,請貴部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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