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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請本局協助查詢是否涉及考古遺址等相關議題 發文機關: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發文字號: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109.02.24. 文資物字第1093001989號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2月24日
    一、略。
    二、經查該更新單元(包括臺北市○○區○○段○○○等25筆土地)所屬地號雖未處於○○
      ○○考古遺址土地範圍。惟更新單元之位置,鄰近○○○○考古遺址,屬環境敏感區域
      。
    三、本案還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8條第 2項規定,於策定系爭更新案計畫時,不得妨
      礙考古遺址之保存及維護,並應先調查工程地區有無考古遺址、列冊考古遺址或疑似考
      古遺址,如有發見,應即通知主管機關依同法第46條審查程序辦理;以及同法第57條第
       2項規定,於後續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倘有發見疑似考古遺址時,應即停
      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通知主管機關按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召開文化資產
      審議會審議採取或決定停止工程進行、變更施工方式或工程配置、進行搶救發掘、施工
      監看或其他必要措施,避免發生疑似考古遺址遭毀損或破壞之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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