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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詢「管有歷史建築招租,於契約中明訂廠商應繳年租金不得少於應繳房屋稅等費用」
一節
發文機關: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發文字號: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109.02.25. 文資蹟字第1093001956號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2月25日
旨揭函詢租賃契約之年租金計收基準及方式,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2 條規定,有關
租金之減免金額係由個案文化資產主管機關核定,故貴區處來函所擬納入契約約定之最低應
支付租金額度,為免牴觸《出資修復公有文化資產租金減免辦法》第 5條之規定,而產生履
約爭議情事,建議個案於招租前應先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再行辦理標租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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