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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出資修復公有文化資產租金減免辦法」第 2條租金減免期間起算日相關疑義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9.04.08. 文授資局綜字第1093003908號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4月8日
一、略。
二、查「出資修復公有文化資產租金減免辦法」第 2條第 2項規定,自修復工程完成且查驗
通過許可其使用起至租賃契約終止日或租期屆滿日,其具體起算日應與「古蹟歷史建築
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 6條第 1項規定,依其
核准之因應計畫查驗通過後,許可其使用之日為同一起算日,以符規範目的一致。又修
復工程完成後,若未經查驗而逕自減免租金,倘事後遇工程款增減事宜,恐將衍生後續
繁瑣流程,爰仍應以修復工作完成且查驗通過許可其使用之日起算為妥。
三、另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6條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
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所規範之使用許可,係為適用建築、消防相關法令有困難時之
因應措施;倘個案得依建築、消防相關法令於修復或再利用後取得使用執照,自應以取
得使用執照許可其使用起之日,作為租金減免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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