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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貴處函詢轄管○○○○考古遺址範圍內公園用地及地上建物使用事宜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9.04.14. 文授資局物字第109300412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4月14日
    一、略。
    二、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9條規定:「為維護考古遺址並保全其環境景觀,主管機關得會
      同有關機關訂定考古遺址保存計畫,並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等有關
      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為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並依本法相關規
      定予以保存維護。」,爰本部為保全○○○○考古遺址及其周邊景觀,於去( 108)年
      啟動「○○○○考古遺址保存計畫」訂定案,預計 109年 7月完成第 1階段保存計畫之
      研擬。
    三、查貴處為土地管理單位,本得於所管土地進行相關活動、展示或委託經營管理,與本部
      訂定○○○○考古遺址保存計畫之進程無關。惟相關使用行為,應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
      及○○○○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計畫等規定。
    四、倘相關使用行為涉及考古遺址指定範圍內之土地利用或開發,另請參照「『○○○○考
      古遺址』範圍內建築物及設施修繕行為管制表」(如附件 1),檢視辦理相關活動等是
      否符合該管制表所列類別,必要時填報「○○○○考古遺址指定範圍內與周邊地區各類
      施工通報、申請表」(如附件 2)報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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