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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都市更新案與○○考古遺址之關係 1節
發文機關: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發文字號: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109.04.15. 文資物字第109300407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4月15日
一、略。
二、本案倘屬由政府機關所策定之重大營建工程計畫者,依文資法第58條第 2項規定,除不
得妨礙考古遺址之保存及維護外,該政府機關於計畫策定之時,負有先行調查工程地區
有無考古遺址、列冊考古遺址或疑似考古遺址之義務;如有發見,即應通知主管機關依
同法第46條審查程序辦理。
三、旨揭地號鄰近○○○○考古遺址,未來考古遺址周邊營建工程或開發行為仍應遵守文資
法第5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於工程進行中如有發現疑似考古遺址時,應即停
止工程或停止開發行為之進行,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本案主管機關
為臺北市政府),由主管機關進行調查,送相關文化資產審議會審議,以採取或決定停
止工程進行、變更施工方式或工程配置、進行搶救發掘、施工監看或其他必要措施,避
免發生疑似考古遺址遭毀損或破壞之憾事;而於主管機關完成前揭審議程序前,相關工
程或開發單位不得復工。
四、現行實務上,亦有多數個案非屬文資法第58條第 2項所定「政府機關策定重大營建工程
」者,惟因鄰近考古遺址,為求審慎、避免嗣後工程施工造成毀損考古遺址之疑慮,相
關工程施工或開發單位於施工前,仍會參考上開文資法第58條第 2項規定,主動進行調
查,而調查方式包含:試掘、地表探勘、地質調查鑽探、透地雷達調查等等。…(以下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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