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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詢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1條第 3項「無償撥用」疑義乙事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9.04.20. 文授資局綜字第1093004283號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4月20日
一、略。
二、按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本法)第21條第 3項規定:「公有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
築、聚落建築群及其所定著之土地,除政府機關(構)使用者外,得由主管機關辦理無
償撥用。」本條項規定得辦理無償撥用之標的範圍,以古蹟為例,按古蹟指定及廢止審
查辦法第 5條第 1項第 2款已明文規定,古蹟指定公告應載明「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範
圍之面積及地號」,亦即於此公告範圍內,即有上開本法第21條第 3項無償撥用規定之
適用。
三、至來函所詢「非屬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之再利用必要設施,若已載
明於文資公告」一事,其具體之載明內容究何所指?建議應先以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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