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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辦理文化資產審議會相關注意事項一案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9.05.01. 文授資局蹟字第1093004536號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5月1日
一、略。
二、查《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6條規定「主管機關為審議各類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廢止
及其他本法規定之重大事項,應組成相關審議會,進行審議。前項審議會之任務、組織
、運作、旁聽、委員之遴聘、任期、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部已修正「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規範相關事宜,合先敘明。
三、然鑑於近期本部文化資產局調查各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辦理文化資產審議會議情
況,就審議會組成數量、旁聽規範、會議決議公布等實際執行狀況仍有不足,爰請貴府
檢視現行辦理狀況,且儘速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據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3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視專業審議需要,依
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文化資產類別組成五個以上審議會,其中至少應有一個為自然地
景及自然紀念物審議會。」,請貴府依據上開規定辦理審議會組成事宜。
(二)依據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6條第 7項規定「審議會應作成會議紀錄,
載明委員總人數、出席人數、同意人數、迴避人數及相關內容,並應將會議決議公
布於主管機關網站。」,請貴府應依據上開規定辦理會議決議公布事宜。
(三)依據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11條規定「審議會開會前,相關個人、團體
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旁聽。前項旁聽人員、團體應遵守會場秩序及有關規定,違者主
席得終止其旁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請貴府應明確訂立相關旁聽作業規定,
尚未訂立但公告依本部「文化部文化資產審議會旁聽要點」辦理者,則應落實該要
點(包括同步錄影播放,或於網站直播)等各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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