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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詢國立大學及公立學校是否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1條所稱「政府機關」
發文機關: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發文字號: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109.07.13. 文授資局蹟字第109300825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7月13日 一、略。
二、查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5條(現行第41條)於民國94年時之立法理由,係保障私有古蹟與
公營事業容積移轉,又依大法官釋字第 382號解釋意旨,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
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機關之地位,爰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1條文所稱「政府機關」包
括國立大學及公立學校之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