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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嗣後各機關奉派出差之人員,其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時間補休統一規定如說明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8.10.01. 總處培字第108004469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0月1日
    主旨:嗣後各機關奉派出差之人員,其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時間補休統一規定如說
       明,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 108年 8月15日「108 年行政院人事主管會報」決議辦理。
     二、本總處 105年12月13日總處培字第1050061995號函、 106年 3月 7日總處培字第1060
       039252號書函及本總處歷次函釋與本函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三、有關各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因非執行職務時間,不得依公務人員保
       障法第23條規定予以加班補償。考量「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
       第 8點第 3項由各機關訂定上下班補充規定之意旨,因機關指派出差衍生之必要交通
       往返路程,係屬機關內部之差勤管理事項,準此,各機關奉派出差之人員,其為執行
       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時間,應由各機關衡酌業務需要、地理位置、交通狀況等相關
       因素,本權責衡酌是否給予補休。
     四、依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6年11月19日局給字第 09600643222號函釋意旨,各機關奉派
       出差人員之交通路程時間,除工作性質特殊者外(如於出差往返路程仍需執勤),仍
       不得請領加班費,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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