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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重申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28條有關政務人員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 績得增加給與之規範意旨,並補充規定該項得增加給與由遺族請領時,應比照退撫條例第29 條規定辦理發給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109.08.31. 部退二字第1094963642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8月31日
    政務人員在職時或退職後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係以其在職期間之功績為請頒依據者,依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2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得增加給與
    ;如係政務人員在職亡故或退職亡故後始追贈之勳章或特殊功績,該項增加給與由遺族請領
    者,其範圍、領受比率及順序,比照退撫條例第29條規定辦理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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