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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在不同地點張貼廣告之行為應分別處罰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062.02.16. 環署廢字第14014號
    發文日期:民國62年2月16日
    關於在不同一地點張貼廣告構成違規行為之處罰,應認定非一行為,因污染地地不同,屬於
    獨立之性質,依法應分別處罰。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9.08.24. 環署廢字第1090062893號函發布,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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