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同地點張貼廣告之行為應分別處罰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062.02.16. 環署廢字第14014號發文日期:民國62年2月16日 關於在不同一地點張貼廣告構成違規行為之處罰,應認定非一行為,因污染地地不同,屬於獨立之性質,依法應分別處罰。〔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9.08.24. 環署廢字第1090062893號函發布,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