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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 1項及第 3項關於預告期間計算及預告期間工資給付標準之相
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09.10.29. 勞動關2字第1090128292A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關於預告期間計算及預告期間工資給付標準
如下:
一、預告期間之計算方式,以雇主通知勞工之次日(預告通知當日不計)起算,依曆計算至
勞工依約應提供勞務之最後一日止。
二、預告期間工資之給付標準,為「雇主應預告期間之日數乘以勞工一日工資」;該一日工
資,為勞工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契約終止前最
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但該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
平均工資計給(計算方式詳如附件)。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之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七月三日(七十五)台內勞字第四一九二00
號函及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勞資二字第0九三000五六六
五號函,自即日廢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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