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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家事事件法第 187條第 1項履行勸告事件得否退費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09.10.20.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090023663號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0月20日
主旨:有關家事事件法第 187條第 1項履行勸告事件得否退費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復貴院 109年 8月13日院彥文正字第1090000626號函。
二、所詢事項,說明如下:
(一)自家事事件法第五編、第一章及第 187條第 1項規定之立法說明觀察,履行勸告
制度,係以「為促使債務人自動履行債務、法院妥適處理扶養費請求權、交付子
女及與子女會面交往等之強制執行事件,維護未成年子女及家庭成員之最佳利益
」、「為利法院連結相關資源,協助債權人勸導債務人自動履行債務」,以及「
避免因貿然採取強制執行手段引起當事人之尖銳對立,並貫徹費用相當性及程序
利益保護等原則,致力消弭當事人間之情感上糾葛,勸告債務人自發性履行其債
務之全部或一部」為目的(附件立法說明參照)。
(二)實務運作上,法院進行勸告時,固得運用家事調解委員資源協助處理,然調解委
員此時所進行者,應係勸告債務人履行執行名義之程序,而與家事事件法第二篇
所定之家事事件調解程序,本質上恐有不同。從而履行勸告事件,雖屬家事事件
之一環,惟係在促請債務人履行執行名義,並無實體法律關係存否之爭執,與以
強制執行手段所為之強制執行事件之報結事由亦相當(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66
條、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38點、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
施要點第57點至第60點參照),得否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 1項規定退還
聲請費用,恐值研酌。
(三)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如遇具體個案,本院尊重法院本於法律確信所為之判斷。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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