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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患神經病者,在公共場所違反環境衛生行為,經告發可否免罰或應罰其監護人,經函請司
法行政部釋復,略以查行政罰,係行政機關基於國家之統治權,對於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者
所科之制裁,如無負擔義務能力即不能科以違反義務之責任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064.07.21. 環署廢字第71487號
發文日期:民國64年7月21日
身患神經病者,在公共場所違反環境衛生行為,經告發可否免罰或應罰其監護人,經函請司
法行政部釋復,略以查行政罰,係行攻機關基於國家之一統治權,對於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
者所科之制裁,如無負擔義務能力即不能科以違反義務之責任。神經病患者,如行為時並無
辨別是非能力,自無負擔義務之能力,可免以處罰。至於應否處罰其監護人,應以法律有無
明文規定為斷。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9.10.22. 環署廢字第1091175313號函發布,自 109年10月22日
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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