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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政府採購法第 101條第 1項第 4款裁處時效之起算時點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9.10.27. 法律字第1090351491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0月27日
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第 101條第 1項第 4款裁處時效之起算時點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
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09年 9月11日府工養字第1090214486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下稱本法)第26條第 1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
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係採刑事優先原則,但罰鍰以外之沒入或其
他種類行政罰,因兼具維護公共秩序之作用,為達行政目的,行政機關仍得併予裁處
(本法第26條第 1項立法理由參照)。故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條第 1項第 4款及
第 102條第 3項規定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倘屬其他種類行政罰,主管機關之裁
罰權限並不因同一行為涉及刑事處罰而受影響;其裁處權限時效之計算,亦與法院刑
事處罰之判決確定日無涉(本部 106年 5月15日法律字第 10603506430號函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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