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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第 7點執行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8.03.13. 農授水保字第1081831508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3月13日
    主旨:有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簡稱查定要點)第
       7 點執行疑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水土保持局案陳貴分局 108年 3月 7日水保投保字第1081980858號函辦理。
     二、依查定要點第 7點規定,查定後之土地,經分割或合併,其查定分類依其非都市土地
       之編定類別;次依內政部 107年 4月30日台內地字第1071301947號令修正之「登記原
       因標準用語」,有關土地分割之登記原因除「調解分割」外,尚有「和解分割」、「
       判決分割」及「逕為分割」等。
     三、經檢視查定要點第 7點規定尚無主管機關得以裁量之空間,故無論其分割登記原因為
       何,均有查定要點第 7點規定之適用。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9.09.17. 農授水保字第1091865711號函發布,自109年9月17日
    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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