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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臺○縣海○鄉海○段 000地號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結果異議複查相關執行疑義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8.03.11. 農授水保字第108186473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3月11日
    主旨:有關貴分局函為臺○縣海○鄉海○段 000地號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結果異議複
       查相關執行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會水土保持局案陳所屬臺○分局 108年 2月19日水保東保字第1082055977號函辦
       理。
     二、依本會 106年 4月24日召開之 106年度研商水土保持管理相關議題第 2次會議(下稱
       第 2次管理會議)紀錄討論事項第 2案決議,處理原則如下:
      (一)無 4項查定因子數據而有查定結果者,應重新辦理查定。
      (二)有 4項查定因子數據而有誤判查定結果者,應更正查定結果。
     三、另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下稱查定工作要點
       )第 7點規定:「查定後之土地,經分割或合併,其查定分類依其非都市土地之編定
       類別」。
     四、經查,旨揭地號僅有查定結果為「宜林地」,而無查定 4項因子,且該筆地號土地業
       經分割;依前開規定土地經分割後,應依查定工作要點第 7點辦理,但因前揭地號無
       查定 4項因子,亦無查定清冊掃描檔,查定結果來源尚有疑義,為保障人民權益,應
       優先依第 2次管理會議第 2案決議重新辦理查定。
     五、副本抄送本會水土保持局所屬各分局,類此案件依前開處理原則辦理。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9.09.17. 農授水保字第1091865711號函發布,自109年9月17日
    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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