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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家事事件法第 162條等撤銷死亡宣告事件釋疑一事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09.10.30.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090026496號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主旨:有關家事事件法第 162條等撤銷死亡宣告事件釋疑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9年 9月11日台內戶字第 109133820號函。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 162條規定及其立法說明,受宣告死亡人於撤銷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
確定前死亡者,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故應由法院裁定本案程序終
結。至戶籍機關得否依憑該程序終結裁定所記載之當事人死亡事實辦理戶籍登記,宜
由貴部本於權責卓處。另關於貴部96年 8月 6日台內戶字第0960123806號函及所據法
務部同年月 2日法律字第0960026891號函中引用之民事訴訟法規定,業於 102年 5月
8日修正該法時刪除,且現行死亡宣告及其撤銷事件係屬家事非訟事件,建請參酌現
行家事事件法規定研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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