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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銀行辦理農業設施結合太陽能綠能設施之放款於銀行法第72條之 2之適用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9.11.24. 金管銀法字第109014656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主旨:有關銀行辦理農業設施結合太陽能綠能設施之放款於銀行法第72條之 2之適用,詳如
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 109年10月13日經授能字第 10906016070號函辦理。
二、查現行各類農業設施得設置屋頂型太陽能綠能設施(即於屋頂鋪設太陽能綠能設施)
;非附屬設置於農業設施上,亦得設置地面型太陽能綠能設施(即以立柱式方式搭建
太陽能屋頂,如漁電共生、農電共生等型態);如附件列舉照片。
三、按銀行法第72條之 2所稱「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依本會 107年 8月31日金管
銀法字第 10702733630號令,係指銀行提供借款戶申貸資金用於興建或購置住宅及企
業用建築物之放款。鑒於太陽光電設施非屬銀行法第72條之 2控管範圍,爰農業設施
如於建築物屋頂設置,依需求直接使用太陽光電設施為材質者(包括屋頂型太陽能綠
能設施及地面型太陽能綠能設施之設置型態),銀行於計算銀行法第72條之 2建築放
款限額時,可將太陽光電設施與其結合建築物部分予以拆分,並依借款戶之實際資金
用途,就屬興建或購置建築物之部分,納入銀行法第72條之 2限額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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