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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請釋示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27條第 1項所定研習12小時,得否包含公證人防
制洗錢或打擊資恐在職訓練一案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09.11.23. 秘台廳民三字第109003258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主旨:有關貴會函請釋示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27條第 1項所定研習12小時,得
否包含公證人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在職訓練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院民事廳案陳貴會 109年11月11日證聯寅文字第 031號函辦理。
二、旨揭辦法第27條規定:「公證人每二年度應至少參加前條所定研習十二小時,並向所
屬地方法院報備。前項研習時數之計算,不以公證人所屬公會主辦者為限;參加律師
公會、學術機構、國際組織或境外公證人組織、機構所舉辦至少三小時與公證業務相
關之法律研討會或講習者,得計入前項研習時數。前二項規定,於法院公證人準用之
。」自上開規定觀之,旨揭辦法所稱之研習應與公證業務相關。另依洗錢防制法第 5
條第 3項第 3款、資恐防制法第 7條第 3項規定,足見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與公證人
辦理公證業務相關,故旨揭辦法第27條第 1項所定研習12小時,應可包含公證人參加
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在職訓練之研習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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