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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因應支領月退(職)休金人員所領取之公保一次養老給付自民國 110年起因優惠存款(以 下簡稱優存)利率年息為零而不得辦理優存,各機關於受理 110年 1月 1日以後退休(職) 案件時,請依說明辦理相關案件報送事宜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109.12.09. 部退二字第109530621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2月9日
    主旨:為因應支領月退(職)休金人員所領取之公保一次養老給付自民國110 年起因優惠存
       款(以下簡稱優存)利率年息為零而不得辦理優存,各機關於受理 110年 1月 1日以
       後退休(職)案件時,請依說明辦理相關案件報送事宜,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35條規定略以,退休公務人員所具
       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所領取之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得辦理優存。第36條第 1項規定
       略以,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率自 110年 1月 1日起年息為零;
       同條第 2項及第 3項規定略以,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每月退休所得低於替代率調降方案
       最末年( 118年)之上限金額,以及低於或等於最低保障金額( 107年待遇標準為33
       ,140元)者,屬於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部分,照年息 18%計算。次查政務人員
       退職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20條亦訂有相同規範。
     二、復查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以下簡稱優存辦法)第 5條
       第 1項規定略以,退休人員每月退休所得依退撫法第36條規定調降優存利息後,仍超
       出退撫法所定各年度替代率上限,致應依該法第39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減少每月所領
       優存利息者,以減少優存金額方式辦理;支領月退休金者,依退撫法第37條或第38條
       所定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中,屬於養老給付優存利息部分,按該法第36條第 1項所
       定優存利率計算養老給付可辦理優存金額;優存利率為零或優存利息扣減至零時,養
       老給付不得辦理優存。
     三、再查退撫法第40條規定略以,退休公務人員退休所得依同法第36條至第38條規定扣減
       後,各級政府每年所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另退撫條例第22條
       亦訂有相同規範。
     四、配合自 110年起支領月退休(職)金人員所領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率年息為零,
       有關 110年 1月 1日以後生效之退休(職)案件網路報送相關事宜,說明如下:
      (一)依退撫法第36條及優存辦法第 5條規定,支領月退休(職)金人員依優存辦法第
          3條及第 4條規定計算之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金額,因優存利率年息為零而不
         得辦理優存,爰自 110年 1月 1日以後退休(職)生效者無須拋棄優存權利;其
         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如選擇直撥入帳者,僅需提供往來銀行(或郵局)帳號。
      (二)依退撫條例第20條規定,政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優存利率年息自110 年起為零而
         不得辦理優存,爰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如選擇直撥入帳者,亦僅需提供往來銀行
         (或郵局)帳號。
      (三)為配合挹注經費之計算,仍請服務機關人事人員於網路報送 110年 1月 1日以後
         退休(職)生效之案件時,於報送系統內填列退休(職)人員「最後在職所適用
         技術或專業加給表」、「最後在職有無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支領主管加給」、「
         支領主管加給之履歷明細表」等欄位(按原「退休公務人員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
         現職待遇計算表」之填寫原則填列)。
     五、另依退撫法第36條第 2項及第 3項規定每月退休所得適用最末年(118 年)替代率上
       限金額或最低保障金額保障者,其屬於公保一次養老給付優存利息部分,仍得照年息
        18%計算,且其公保養老給付月數達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6條第 2項所定36個月以上者
       ,仍需勾選是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55條第 2項規定拋棄辦理優存權利;至公保養老給
       付未達36個月而仍擬拋棄優存權利者,另須出具切結書。
     六、本案配合修正公(政)務人員退休(職)書表,請各機關自本部全球資訊網服務園地
       「常用表格下載」項下,自行下載使用;自 110年 1月 1日以後生效之退休(職)案
       件請改以最新書表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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