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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兼營信用卡所發行之各類轉帳卡支付業務收取之刷卡交易手續費收入,屬經營非專屬
本業銷售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適用同法第10條
規定之營業稅稅率課徵營業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9.12.21. 台財稅字第1090460159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一、銀行業兼營信用卡所發行之各類轉帳卡支付業務收取之刷卡交易手續費收入,屬經營非
專屬本業銷售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適用同法第
10條規定之營業稅稅率課徵營業稅。
二、本令發布日前已確定案件,不再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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