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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勞動基準法第40條所定事後補假休息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09.12.03. 勞動條3字第109013103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2月3日
主旨:所詢勞動基準法第40條所定事後補假休息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9年10月 5日高市勞條字第 10939368200號函。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第 1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
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
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茲因勞工於前開情況工作雖具有特殊性,惟為使
其以調節身心、消除疲勞,避免連續工作多日致有過勞之虞,所定之「事後補假休息
」,原則上應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工作結束後旋即補假休息,並補充說明本部改
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10月24日台七十八勞動 2字第 25237號函,勞雇雙方於事
後另行協商排定適當日期補假休息者,各該補假至遲仍應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 7日內
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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