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祭祀公業法人解散後清算程序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9.12.15. 法律字第1090351705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主旨:有關祭祀公業法人解散後清算程序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9年11月27日台內民字第1090143364號函。
     二、按民法第25條規定:「法人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成立。」、第42條規定
       :「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第 1項)。法院得隨時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
       (第 2項)。」民法關於法人成立及清算之相關規定,具有普通法之性質,是祭祀公
       業法人成立及清算等事項,如祭祀公業條例有特別之規定者,固應優先適用祭祀公業
       條例,但如未規範或有規範不足之處,仍應適用民法之規定。查祭祀公業法人係依祭
       祀公業條例成立之法人,享有權利及負擔義務之能力(祭祀公業條例第21條第 3項規
       定參照),核屬「法人」之性質,因祭祀公業條例未規範祭祀公業法人之清算應由何
       機關監督,參酌上開說明,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適用民法第42條第 1項規定,由法
       院監督(本部 102年 4月11日法律字第 10200058880號函參照)。查現行司法實務,
       各地方法院亦多有受理祭祀公業法人清算事件之情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年法字
       第39號裁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年法字第 8號裁定、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年法
       字第15號裁定等參照),附此敘明。
     三、至於來函所附司法院秘書長 107年10月16日函說明三提及 :「因本條例(即祭祀公業
       條例)就其清算程序未設相關規範,為免產生適用上之疑義,建請於本條例明文規定
       關於祭祀公業法人清算,由上述主管機關監督。」茲因祭祀公業條例是否就祭祀公業
       法人清算程序之監督機關為特別規定,涉及貴部權責,爰本部尊重貴部之政策決定。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