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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遺囑信託房地准依「土地稅法」第 9條及「房屋稅條例」第 5條規定按自住用稅率課徵
地價稅及房屋稅之符合要件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0.01.04. 台財稅字第1090065218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1月4日
以土地及其地上房屋為信託財產之遺囑信託,於生效時及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為委託人
之繼承人且為其配偶或子女,該房屋供受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且不違背該信
託目的,信託關係消滅後,信託財產之歸屬權利人為受益人者,該受益人視同房地所有權人
,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如該土地其他要件符合土地稅法第 9條及第17條規定,准按自用住宅
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該地上房屋其他要件符合房屋稅條例第 5條第 1項第 1款及「住家
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 2條規定,准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
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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