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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法院辦理民事(含家事)事件,囑託於與我國有國際協助條約、司法互助協定之他國送 達之說明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110.01.12. 院台廳民一字第1100001454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1月12日
    主旨:關於法院受理之民事(含家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 145條第 1項規定囑託於外國
       送達者,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民事訴訟法第 145條第 1項規定,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
       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法院於與我國有國際協助條約、司法互助
       協定之他國(例如越南)為送達者,倘依前開規定循條約或協定囑託該國管轄機關送
       達,已逾合理期間甚久仍無法有效送達,亦可囑託我國駐外使館為送達。若仍無法送
       達,宜酌情判斷有無符合得為公示送達之情形,適時使當事人得以知悉送達狀況及公
       示送達之相關規定,以避免訴訟遲延,並維護當事人權益。
     二、又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家事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之規定,亦請適時妥
       慎辦理前述囑託送達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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