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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公告「因撤銷認領登記後,致撤銷原姓名變更(改姓、改名)登記者,得向任一戶政事 務所辦理」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9.10.16. 台內戶字第1090244828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0月16日
    主旨:有關公告「因撤銷認領登記後,致撤銷原姓名變更(改姓、改名)登記者,得向任一
       戶政事務所辦理」 1案,請查照。
    說明:
     一、兼復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109年 8月28日北市民戶字第1096023277號函。
     二、按戶籍法第26條第 1款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
       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次按民法第1059條之 1第
       1 項規定,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1059條)第 2項至第 4
       項改姓之規定。另按姓名條例第 9條第 1項第 5款規定,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
       、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者,得申請改名。
     三、查本部 100年 3月17日台內戶字第1000054668號公告新增撤銷認領登記得向任一戶政
       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倘被認領人於被認領後,依前揭民法或姓名條例申請改
       姓或改名,嗣因故撤銷認領者,於撤銷認領登記後,其因認領而改姓或改名之法律基
       礎不存在,原改姓或改名登記亦應予隨同撤銷,為簡政便民,避免民眾來往奔波,爰
       依前揭戶籍法第26條第 1款規定公告「因撤銷認領登記後,致撤銷原姓名變更(改姓
       、改名)登記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四、檢附本部 109年10月16日台內戶字第 090244828號公告影本 1份
    公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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