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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地方政府例假日辦理集團結婚,戶政事務所於當日受理結婚登記,民眾得否指定結婚登 記日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9.11.24. 台內戶字第109014310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主旨:有關地方政府例假日辦理集團結婚,戶政事務所於當日受理結婚登記,民眾得否指定
       結婚登記日 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09年11月 9日府民戶字第1090220511號函。
     二、按本部 101年 9月11日台內戶字第1010292155號函、 102年 6月28日台內戶字第1020
       245553號函及 102年 7月12日台內戶字第1020248316號函略以,有關於例假日向戶政
       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對於例假日仍上班之戶政事務所,依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作業規定第 4點規定,並未限制民眾不得於例假日辦理結婚登記,倘當事人戶籍屬同
       一直轄市、縣(市)者,得於例假日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
       ;倘當事人非設籍同一直轄市、縣(市)者,如一方戶籍地主機點未開機時,仍請民
       眾依規定於結婚登記前 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
       日。即須結婚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例假日仍上班,且雙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之主
       機點均為開機狀態,始得依前開規定第 4點規定於例假日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
       登記日。
     三、惟自 102年11月11日起,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得向任一
       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已不受戶籍地辦理之限制,且戶役政機房集中至本部內政
       資料中心後,上開本部 101年 9月11日、 102年 6月28日及 102年 7月12日函所提倘
       當事人非設籍同一直轄市、縣(市)者,如一方戶籍地主機點未開機之情形,實務上
       已不存在。爰現行結婚雙方當事人得否於例假日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
       不再因一方戶籍地主機點未開機而受影響,應以辦理「當日」是否為該受理戶政事務
       所之上班日而定,倘當日係受理戶政事務所之上班日,自得依規定核處當事人之結婚
       登記及指定結婚登記日。
     四、另有關建議指定結婚登記日得延長至結婚登記後 5個辦公日內 1節,查結婚登記原係
       當日辦理當日生效(民法第 982條規定參照),惟因迭有民眾反映,舉行結婚儀式當
       日又須辦理結婚登記,往返奔波十分辛苦,為避免民眾往返奔波同時兼顧民法第 982
       條規定,審慎考量下,開放民眾得於結婚登記日前 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
       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之便民措施,惟結婚生效日仍以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
       記日為準(即結婚生效日為當事人指定之結婚登記日,非結婚申請日)。現行制度已
       提供舉辦結婚儀式之當事人,有充裕時間可辦理結婚登記,如再予放寬,將拉長結婚
       申請日與生效日之差距,影響當事人對外婚姻效力疑義,且恐滋生相關權利義務之糾
       結,礙有關指定結婚登記日,仍於結婚登記日前 3個辦公日內辦理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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