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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擬徵收鳳山醫院基地前方私有土地併入履約中促參案範圍疑義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9.11.24. 台財促字第1092552992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主旨:所詢擬徵收貴市鳳山醫院基地前方私有土地併入履約中促參案範圍疑義,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依貴府衛生局 109年11月11日電子郵件辦理。
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3條所稱公共建設所需用地,係指經主辦機關核定之公共
建設整體計畫所需用地。所詢非屬主辦機關核定之計畫範圍用地,後續擬經由變更契
約或另定附約等方式納入該計畫範圍,已違前開規定且不符公平合理原則。
三、所述促參案基地前方私有土地擬辦理徵收後,併入履約中促參案合併規劃使用,如擬
興辦設施符合促參法第 3條公共建設範圍及第 8條民間機構參與方式,為使經營管理
一致,得由主辦機關評估依該法第46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1條規定,辦理民間自行規劃
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政策公告,原促參案之民間機構得評估是否參與,並由貴府依民間
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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