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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行政院衛生署台東醫院負責人變更,違反相關環保法規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1.01.05. 環署毒字第1010001984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1月5日
主旨:有關行政院衛生署台東醫院負責人變更,違反相關環保法規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案係為一行為(負責人變更)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違反情節
明確,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 1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
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二、本案經比較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5條第 7款、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及廢棄物清理法
第52條各該法律所定罰鍰,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水污染防治法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
得低於所違反之各個規定之法定最低額。是以本案裁處罰鍰額度應為新臺幣60萬元以
下,但不得低於新臺幣 6萬元。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10.01.07. 環署化字第1098200522號函發布,自110年1月7日停止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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