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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0.02.25. 台內戶字第1100104442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2月25日
主旨:有關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1案,請
查照
說明:
一、兼復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110年 2月 2日北民戶字第1106010123號函。
二、按戶籍法第26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再此限: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
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三、依 110年 1月27日修正公布原住民身分法第11條第 1項規定:「原住民身分取得、喪
失、變更或回復之申請,由戶政事務所受理,審查符合規定後,於戶籍資料內為原住
民身分別及民族別之登記,並於登記後發生效力。」爰配合修正相關規定如下:
(一)有關原住民身分法第11條第 1項規定,業已刪除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
回復之申請,由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受理之規定,有關戶籍登記程序
回歸戶籍法規範,基於簡政便民,有關「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
登記」開放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另本次修正亦取消戶政事務所於完成戶籍
登記後通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之規定。
(二)有關原住民身分法第12條規定:「因戶籍登記錯誤、遺漏或其他原因,誤登記為
原住民身分或漏未登記為原住民身分者,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應於知
悉後,書面通知當事人為更正之登記,或由當事人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
請查明,並為更正之登記。」因本條未修正,是以,有關本部 105年 1月25日台
內戶字第1050401100號函,依據原住民身分法第12條規定辦理之更正登記,仍由
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受理,其餘相異部分停止適用。
四、檢附本部 110年 2月25日台內戶字第1100104442號公告影本 1份。
附件-內政部110年2月25日台內戶字第1100104442號公告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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