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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補充規定實施輪班、輪休制之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請生理假 之核計方式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110.05.11. 部法二字第1105352006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5月11日
    實施輪班、輪休制之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請生理假者,為保
    障其請假權益並落實生理假給假意旨,其請生理假「 1日」,應依該次輪
    班起始時間計算,最長不超過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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