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第13條第 2 項規定所稱「研究」業務活動,其範疇限於「與市場調查有關之統計、 整理及分析」 發文機關:經濟部發文字號:經濟部 110.05.20. 經商字第11002411630號令發文日期:民國110年5月20日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稱「研究」業務活動,其範疇限於「與市場調查有關之統計、整理及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