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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房屋稅條例」第7條、「娛樂稅法」第9條、「使用牌照稅法」第13
條規定,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疫情擴大限制措施,配
合關閉休閒娛樂場所、觀展觀賽場所及教育學習場域等,由地方稅稽徵機
關主動核定於關閉及停止營業期間之房屋稅、停徵娛樂稅及使用牌照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0.05.24. 台財稅字第1100457181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5月24日
一、休閒娛樂場所、觀展觀賽場所、教育學習場域或其他場所(域),經
政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公告強制關閉者,停止
營業期間其使用房屋之房屋稅,由地方稅稽徵機關主動依各該行業主
管機關提供之清冊或查得資料核定,免由納稅義務人依房屋稅條例第
7條規定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
二、配合前點政府措施關閉場所(域)者,其車輛停止使用期間之使用牌
照稅及適用查定課徵娛樂業停止營業期間之娛樂稅,由地方稅稽徵機
關主動依各該行業主管機關提供之清冊或查得資料核定徵免,免由納
稅義務人或娛樂業者(代徵人)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三、地方稅稽徵機關依前二點規定辦理,核有溢繳稅款者,應主動退還納
稅義務人或代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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