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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新生兒與父、母設籍同戶之出生登記」、「經我國法院調解、和解 成立或裁判確定之認領登記」、「法定及委託監護之監護登記」、「父母 協議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及「取得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 登記」,得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 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0.03.25. 台內戶字第1100241521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3月25日
    一、按戶籍法第27條規定:「登記之申請,由申請人以書面、言詞或網路
      向戶政事務所為之。(第 1項)依前項規定以網路申請登記之項目,
      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第 2項)」
    二、為簡政便民,落實電子化政府政策,當事人在國內現有戶籍,辦理旨
      揭出生登記,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60日內;辦理旨揭認領登記、監護
      登記、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及取得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
      登記,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得以自然人憑證於本部戶政司全
      球資訊網項下「線上申辦戶籍登記項目」申請登記。本案訂於 110年
      3 月27日進行系統版本更新,並配合自本部公告實施日( 110年 3月
      27日)起始開放民眾使用,惠請協助宣導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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