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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電信業者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應備文件疑義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0.04.07. 台內戶字第1100110545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4月7日
一、按本部90年12月18日台(90)內戶字第 9010198號函及93年12月23日
台內戶字第0930096025號函略以,金融機構持憑信用卡申請書、逾期
未繳付帳款證明、欠款證明或債權證明書等證明文件,如足資證明契
約或債權債務關係,得依戶籍法、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
處理原則之規定核發戶籍謄本。
二、有關電信業者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持有載明當事人姓名、出生年月
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之門號申請書及門號持有人逾期未繳
附帳款之證明文件,如足資證明契約或債權債務關係,亦得比照本部
90年12月18日及93年12月23日上揭 2函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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