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有關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發文字號: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109.09.01. 檔應字第109000563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9月1日
主旨:有關貴處函詢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 109年 8月26日北市都建寓字第1093203665號函。
二、依檔案法第21條之規定,各機關得依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所訂標準收費
。旨揭收費標準中之「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係規範檔案複製品經機
關(構)同意提供者,依其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情形或市場等因
素訂定之檔案複製收費基準。
三、各機關(構)核准民眾複製檔案,如依本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
收費標準第 4條第 2項規定,同意民眾自行以手機等設備翻拍檔案者
,因機關(構)並未提供複製之人力、物料及設備等直接或間接成本
,爰規定僅依同標準第 3條第 1項之規定收取閱覽、抄錄之費用,每
2 小時收取新臺幣20元,不足 2小時,以 2小時計算;免收複製費用
。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