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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發文字號: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109.09.01. 檔應字第109000563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9月1日
    主旨:有關貴處函詢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 109年 8月26日北市都建寓字第1093203665號函。
    二、依檔案法第21條之規定,各機關得依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所訂標準收費
      。旨揭收費標準中之「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係規範檔案複製品經機
      關(構)同意提供者,依其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情形或市場等因
      素訂定之檔案複製收費基準。
    三、各機關(構)核准民眾複製檔案,如依本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
      收費標準第 4條第 2項規定,同意民眾自行以手機等設備翻拍檔案者
      ,因機關(構)並未提供複製之人力、物料及設備等直接或間接成本
      ,爰規定僅依同標準第 3條第 1項之規定收取閱覽、抄錄之費用,每
      2 小時收取新臺幣20元,不足 2小時,以 2小時計算;免收複製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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