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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受僱者之配偶於境外生產,未離境前往陪伴者得否請陪產假疑義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10.04.13. 勞動條4字第110013021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4月13日
主旨:有關受僱者之配偶於境外生產,未離境前往陪伴者得否請陪產假疑
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 5項、第 6項規定,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
,雇主應給予陪產假 5日。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同法第21條規定
,受僱者依前開規定為陪產假之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
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另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
規定,受僱者依前開規定為陪產假請求者,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
二、有關受僱者之配偶於境外生產,既有分娩事實,而陪伴方式多元,縱
受僱者未離境,仍可請陪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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