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E6%B6%88%E9%98%B2%E9%A1%9E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函詢「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 管理辦法」第73條之1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消防署 110.03.15. 消署危字第110110478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3月15日
    主旨:貴局函詢「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
       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3條之 1疑義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10年 3月 9日南市消預字第1100005474號函。
    二、本案說明如下:
      (一)依據 106年11月 6日內政部危險物品管理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
         會議紀錄提案三決議(如附件 1)略以,防止氣體滯留之有效
         通風裝置採自然通風者,可對外通風換氣之開口面積應在樓地
         板面積之 3%以上,且應分散設置於二方向以上。通風口應設
         於接近地面處,至其高度部分,則應視現場狀況,設置於氣體
         易滯留處且可有效防止氣體滯留。
      (二)另依據內政部 107年 8月16日內政部危險物品管理法令執法疑
         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提案一決議(如附件 2)略以 5排氣設備吸
         氣口應設置於距樓地板面30公分範圍內、可燃性氣體發生處或
         樓地板凹陷等有可燃性氣體蓄積之虞處。
      (三)綜上,容器串接使用場所採自然通風之通風口高度,原則應設
         置於距樓地板面30公分範圍內,並應視現場狀況,設置於氣體
         易滯留處且可有效防止氣體滯留。
      (四)另窗戶或門如非屬常開狀態,則不得計入對外通風換氣之開口
         面積。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