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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詢「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
管理辦法」第73條之1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消防署 110.03.15. 消署危字第110110478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3月15日
主旨:貴局函詢「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
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3條之 1疑義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10年 3月 9日南市消預字第1100005474號函。
二、本案說明如下:
(一)依據 106年11月 6日內政部危險物品管理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
會議紀錄提案三決議(如附件 1)略以,防止氣體滯留之有效
通風裝置採自然通風者,可對外通風換氣之開口面積應在樓地
板面積之 3%以上,且應分散設置於二方向以上。通風口應設
於接近地面處,至其高度部分,則應視現場狀況,設置於氣體
易滯留處且可有效防止氣體滯留。
(二)另依據內政部 107年 8月16日內政部危險物品管理法令執法疑
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提案一決議(如附件 2)略以 5排氣設備吸
氣口應設置於距樓地板面30公分範圍內、可燃性氣體發生處或
樓地板凹陷等有可燃性氣體蓄積之虞處。
(三)綜上,容器串接使用場所採自然通風之通風口高度,原則應設
置於距樓地板面30公分範圍內,並應視現場狀況,設置於氣體
易滯留處且可有效防止氣體滯留。
(四)另窗戶或門如非屬常開狀態,則不得計入對外通風換氣之開口
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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