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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廢止「漁船船主在國外僱用外籍船員須隨船載返臺灣地區應依規定辦理入 境許可停留簽證隨漁船進港」,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10.06.18. 農授漁字第110133434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6月18日
    廢止「漁船船主在國外僱用外籍船員須隨船載返臺灣地區應依規定辦理入
    境許可停留簽證隨漁船進港」,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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