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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應定期申報動物
用藥品種類銷售資料之申報方式,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全面
採電子線上方式申報,其網址為https://am2.baphiq.gov.tw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10.06.21. 農授防字第1101471516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6月21日
核釋「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應定期申報動物
用藥品種類銷售資料之申報方式,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全面
採電子線上方式申報,其網址為https://am2.baphiq.gov.tw。
〔依農業部 112.10.05. 農授防字第1121472411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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