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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地方民意代表經依法解除職權,其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
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之費用計發方式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0.06.25. 台內民字第1100120514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6月25日
地方民意代表經依法解除職權,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
助費補助條例所支領之費用,請依下列方式計發,溢領者,應予追繳,以
符公平合理原則:
一、研究費:以當月實際在職日數比例為限。
二、出席費、交通費、膳食費:均自解職生效日起停止發給。
三、健康檢查費、保險費及出國考察費:以解職前已發生權責者及當年實
際在職月數比例為限;實際在職月數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者,予以
合併計算,並以30日折算1個月,所餘未滿30日之畸零日數,以1個月
計算。
四、為民服務費:以解職前已發生權責者及當月實際在職日數比例為限。
五、春節慰勞金:解職當年度即不得支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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