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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拋棄式非醫用之3D立體口罩外盒援引非該口罩之實際檢測報告結果疑 義一案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10.03.11. 經商字第1100219952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3月11日
    有關拋棄式非醫用之3D立體口罩外盒援引非該口罩之實際檢測報告結果疑
    義一案。
    一、按商品標示法第 9條規定一般商品之應標示事項,包含商品名稱、廠
      商資訊、商品原產地、主要成分或材料、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
      、製造日期(有時效性者,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並未包含「
      功效」或「效能」。
    二、旨案經本部函請財團法人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查復,重點摘錄臚列如下:
     (一)財團法人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本所試驗報告僅適用於委託試驗
        之樣品,不能推及同批號或不同批號(款式)生產之其他樣品。

     (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來函所附之測試報告所列測試結果
        ,係以申請者所提供之平面式口罩樣品檢測所得,立體式口罩未
        經送樣檢測,故無法獲知與評斷平面式口罩樣品與立體式口罩樣
        品之差異性。
    三、上開試驗報告或測試報告所載涉及「功效」或「效能」相關內容,並
      非商品標示法第 9條規定之應標示事項,惟尚須留意消費者保護法相
      關規定。個案業者倘將前開「功效」或「效能」相關內容於包裝上揭
      露,應屬消費資訊,仍應提供正確訊息,以維護消費者安全及權益(
      消費者保護法第 4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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