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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院來函詢問「DOREMI」及「選物販賣機二代」機台相關事項,復如
說明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10.05.10. 經商字第1100003806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5月10日
有關貴院來函詢問「DOREMI」及「選物販賣機二代」機台相關事項,復如
說明。
一、查選物販賣機(俗稱夾娃娃機)因涉及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下稱
本條例)第 4條第 1項之電子遊戲機定義內容,業者依本條例第 6條
第 1項規定應向本部申請電子遊戲機評鑑分類,由評鑑委員會依具體
個案情形分別決定評鑑結果。倘經評鑑為「益智類」或「娛樂類」之
電子遊戲機,依本條例第 5條規定,僅得於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
級別證」之電子遊戲場內營業;惟倘經評鑑為「非屬電子遊戲機」,
則其擺放之營業場所不受本條例之場所規範。
二、查來函及案附資料,扣案編號 8號、17號機具:
(一)扣案機具外觀上方標示文字「DOREMI」及外觀圖案,與本部第28
1 次評鑑會議通過為非屬電子遊戲機之「多瑞米選物販賣機(DO
REMI)」說明書內所見機具照片相同。
(二)惟查來函案附調查筆錄,該二扣案機具遊戲玩法皆為夾取機檯內
乒乓球,將球落入置於物品掉落口上之塑膠透明板(俗稱章魚燒
煎版,板上有20個大洞、 5個有色小洞),依球停在小洞之顏色
兌換相對應商品,此不確定操作結果之遊戲玩法與上開第 281次
評鑑通過機具之遊戲流程不同,爰該二扣案機具與第 281次評鑑
通過之「多瑞米選物販賣機(DOREMI)」有別;亦不符合選物販
賣機之對價取物原則。又查本部評鑑通過為非屬電子遊戲機之選
物販賣機皆未有此類遊戲流程。至其遊戲玩法是否具有射倖性,
事屬司法機關審認權責。
三、又查扣案編號12號機具:
(一)扣案機具外觀上方標示文字「選物販賣機二代」,與本部第 275
次、第 277次評鑑會議通過為益智類電子遊戲機「選物販賣機二
代( CRRZYTY)」、「選物販賣機二代( TOY STORY)」之中文
名稱相同,但外觀圖案不同。
(二)本扣案機具遊戲玩法與扣案編號 8號、17號機具相同,與上開第
275次、第277次益智類電子遊戲機之遊戲流程皆不同,爰與第27
5次「選物販賣機二代(CRRZYTY)」、第 277次「選物販賣機二
代( TOY STORY)」有別;亦不符合選物販賣機之對價取物原則
,又查本部評鑑通過之夾娃娃機皆未有此類遊戲流程。至其遊戲
玩法是否具有射倖性,事屬司法機關審認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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