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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繫案機具是否屬電子遊戲機及具有射倖性一案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10.06.02. 經商字第1100223401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6月2日
所詢繫案機具是否屬電子遊戲機及具有射倖性一案。
一、按「選物販賣機」之一般概念係為對價取物方式,其應符合物品價值
與售價相當之一般消費原則,且無涉射倖性。
二、依來函說明及案附照片,繫案機具外觀標示「選物販賣機Ⅱ代」字樣
,與本部第82次評鑑會議通過為非屬電子遊戲機之「選物販賣機Ⅱ代
(TOY STORY)」相同,繫案機具顯示禮品售價(保證取物金額)390
元,惟繫案機具遊戲方式為夾取附刮刮樂之洗衣球盒,依機台內裝貼
告示,刮刮樂為一卡雙玩法(即刮即中 /積分換獎),刮中獎品有iP
hone12、Switch、聯網液晶電視、公仔等,積分30分至 280分可換公
仔、液晶電視等,經貴分局員警實際操作,刮開夾得洗衣球盒所附刮
刮樂後為 1分。此種遊戲方式與上開第82次評鑑機具係夾取明確商品
之玩法不同,不符合選物販賣機之對價取物原則,繫案機具即與上開
第82次評鑑通過之非屬電子遊戲機有別。至繫案機具是否具有射倖性
,核屬司法機關審認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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