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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採行畜牧業糞尿全量資源化處理之重大違規畜牧業,其貯留、輸送設 備等所設之攝錄影監視設施及連線傳輸設施免除設置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10.06.24. 環署水字第110003644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6月24日
    主旨:有關採行畜牧業糞尿全量資源化處理之重大違規畜牧業,其貯留、
       輸送設備等所設之攝錄影監視設施及連線傳輸設施免除設置疑義,
       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10年6月7日雲環水字第1100007492號函辦理。

    二、依本署106年6月27日環署水字第 1060048426號函及108年12月18日環
      署水字第1080090693號函,為增進畜牧糞尿之資源化,減少廢(污)
      水排放至地面水體,環保主管機關得依實際管制需求,免除全量資源
      化之重大違規畜牧業者部分自動監測(視)設施設置,惟其貯留及輸
      送設備因有監視管制之必要,故仍應設置攝錄影監視設施(其數量及
      位置由主管機關依個案情況認定之,監視範圍應至少包含貯留設施、
      澆灌口或槽車接管口等)、連線傳輸設施等,並維持正常連線傳輸,
      合先敘明。
    三、自動監測(視)設施之設置目的係確保重大違規事業維持廢(污)水
      處理設施正常操作,為持續監督改善情形,並有效預防再次違規,其
      貯留及輸送設備之監測設施有持續監控之必要(參照本署 102年3月8
      日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修正說明),故全量資
      源化之重大違規畜牧業設置於貯留設施、澆灌口或槽車接管口等位置
      之攝錄影監視設施及連線傳輸設施,於維持正常連線傳輸達 365日後
      ,尚不得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第 8項規
      定免除設置,俾利環保主管機關持續監控廢(污)水輸送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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