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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所定平均工資之計算,於勞工依嚴重特殊 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為之應變措施,請疫苗接種假期間之 工資及日數均不列入計算,自110年5月5日生效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10.07.19. 勞動條2字第1100130753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7月19日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四款所定平均工資之計算,於勞工依嚴重特殊傳
    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為之應變措施,請疫苗接種假期間之工
    資及日數均不列入計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五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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